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附 匠心工程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峰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視為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 陳家樺
訴人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張敦鈞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簡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複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