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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上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附 匠心工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峰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視為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 陳家樺 訴人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張敦鈞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簡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複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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