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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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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宏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發票銀行」欄關於「第一商業銀行 高雄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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