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楊景翔
郭明龍
陳宣錞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
被
上訴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淇媛為被上訴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
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國隆於民國103 年9 月25
日已因
主管機關限期董監事改選而未改選而當然解任,而被
上訴人已於107 年11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改選
董事及董事長為楊淇媛,並經登記,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查
詢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
可稽(本院卷第33至34頁、第251 至258 頁),本
件訴訟自應由楊淇媛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