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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勞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楊景翔       郭明龍       陳宣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上訴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淇媛為被上訴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國隆於民國103 年9 月25 日已因主管機關限期董監事改選而未改選而當然解任,而被 上訴人已於107 年11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改選 董事及董事長為楊淇媛,並經登記,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查 詢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可稽(本院卷第33至34頁、第251 至258 頁),本 件訴訟自應由楊淇媛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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