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長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榮興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被
上訴人 勝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鏳洲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按本院於
言詞辯論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先行
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