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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建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長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興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上訴人  勝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鏳洲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本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先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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