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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建上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被 上 訴人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艾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 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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