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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建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特建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增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勁旺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80,813元,應徵裁判費 38,47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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