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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抗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代 理 人 馬興平律師       柯如娟 相 對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執事聲字第37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所為103 年度 司執字第42662 號裁定,除附表編號24、61部分外均廢棄,發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其餘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持原法院 核發之債權憑證(金錢債權)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即 103 年度司執字第42662 號),並主張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動 產抵押權人,且放置在高雄市○○區○○路○○○ 號建物旁之 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即係債務人即相對人所有供設定動 產抵押之動產(詳如附表所示)。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 竟以系爭動產從外觀無法判斷是否與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 物明細表所示動產具有同一性,且系爭動產及放置所在地之 高雄市○○區○○路○○○ 號建物,現均債務人占有使用中 ,況現占有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鋼程公司)及劉振興 均主張其為系爭動產之所有人,另相對人亦提出聲明書陳稱 公司因週轉不靈而跳票,於100 年11月1 日即有各債權人至 公司搬走各項原料及設備,而設定動產抵押權均係迫於債權 人之壓力所為,該財產目錄本即與財產現況有所出入,又經 債權人搬走原料設備後,無法再確認抵押標的物是否存在等 語,故無法斷定系爭動產是否即為動產抵押標的物品為由, 駁回伊之強制執行之聲請,經伊聲明異議,仍遭原法院駁回 。然執行法院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就執行標的是否為債務 人之財產,係以形式主義即標的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 ,本件依執行筆錄所載,至少系爭動產中之3 台天車及1 台 地磅(即附表編號58、91、93、119 ),應可認屬債務人所 有,且鋼程公司及劉振興亦無法提出系爭動產為其所有之證 據,則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及原裁定均有違誤。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並准伊就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係持原法院核發之102 年度司執字第43939 號債 權憑證(計6 件,內容均為命相對人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 令)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發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 押)登記證明書(編號分別為高市經發工動字第2833、2842 號)為執行名義,並指稱放置在高雄市○○區○○路○○○號 建物之系爭動產,即為動產抵押之標的物,而聲請強制執行 。又執行法院經前該現場後,在場人即劉振興陳稱其占有置 於現場之動產,且無證據可證明系爭動產即為動產抵押之標 的物,並另與鋼程公司提出異議狀,陳稱就系爭動產是否即 為動產抵押標的物有所爭執。而執行法院經審核後,認動產 抵押標的物明細表雖載明標的物名稱、規格、型式、製造廠 商及廠牌,並標明出廠年月日及置放地點,但並未詳載其物 品之規格及型式,亦未於明顯部位烙印或裝訂標籤,亦無相 關標識或說明足供識別,則依外觀調查結果無從確認其同一 性,故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抗告人聲明異議,亦經原法 院駁回,此業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全卷查明屬實。 ㈡執行法院就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係依債權人之聲請,就 其所指稱為債務人之財產進行查封拍賣,並將該財產變價所 得分配予債權人。可見就查封之財產應以債務人之財產為限 ,且債權人就該財產為債務人所有之事實應提出相當之佐證 。又財產之歸屬業經依法登記者(如土地、建物等不動產) ,固得以登記狀態為佐證(土地法第43條參照),然若該財 產並未經登記,亦無明確資料可供佐證者(如動產或未登記 建物),則執行法院基於職權,自得調查並斟酌債權人於聲 請查封時,該財產客觀存在狀態之外觀,例如該財產之性質 及用途、置放之地點、占有之沿革及使用情形等,本於經驗 及論理法則為審核判斷。而若經判斷結果認非屬債務人所有 ,即得不予查封或撤銷查封;若經判斷結果認屬債務人所有 ,而第三人仍主張其就該財產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時,則 應命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救濟,此從強制執行法第15條 及第17條規定觀之即明。又置放於債務人所有或使用房屋( 含廠房)內之動產,若依其性質係供債務人日常生活使用之 物品,例如置於債務人居住屋內之電器用品、傢俱或私人衣 物飾品,一般係供債務人自行使用為原則,自可推認為債務 人所有;又若置放於債務人廠房內供營業使用之生財器具設 備,通常亦係以債務人所有為常態,自亦得推認為債務人之 財產。 ㈢本件抗告人所聲請查封之系爭動產,其置放地點為高雄市○ ○區○○路○○○ 號,而該處不僅為債務人所興建且以債務人 為納稅義務人之未登記建物(已列為本件拍賣標的),亦係 債務人與抗告人所訂立本件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抵押標的物 之置放地點,此有各該動產抵押契約書(均於100 年11月1 日所訂立,期間至110 年10月31日)、稅捐機關出具之稅籍 證明書及拍賣公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核確認屬實。又該 處廠房原係供債務人營業使用之場所,且系爭動產均為供債 務人生產使用之器具設備,債務人因週轉不靈致支票跳票 而未再進入公司後,鋼程公司及劉振興則係於101 年間始因 向地主承租土地而占有使用該處廠房或修繕設備而續為使用 ,亦為鋼程公司及劉振興所不否認(見103 年8 月27日執行 筆錄),再參以依債務人提出之聲明書所載,係各債權人在 其跳票後,即逕至公司搬走各項原料及設備,而非經其同意 所為。則依系爭動產之性質及用途、置放之地點、占有及使 用之沿革等客觀存在之情形為研判,抗告人所稱系爭動產為 債務人所有並係動產抵押之標的物,應非全屬無據。 ㈣再者,依劉振興所提出與債務人訂立之動產抵押契約書(編 號3644,於102 年7 月17日所訂立,期間至112 年7 月16日 )所載,其中編號78(自動噴洗機)、91、93(均為中古天 車)、119 (地磅)等項,與抗告人提出之動產抵押契約書 上所載編號、項目及出廠年月日,大部分均屬相同(其中91 、93僅廠牌不同,其餘均相同),可見依劉振興所提出之動 產抵押契約書之記載,上開項物品亦均屬債務人所有而設定 動產抵押予劉振興之標的物;又鋼程公司雖陳稱編號58之天 車為其所有(見103 年7 月17日執行筆錄),但並未能提出 憑據資料供查核,則依此客觀之事證為研判,自應可推認為 債務人之財產。 ㈤至置於現場之系爭動產雖未於明顯部位烙印或裝訂標籤,亦 無相關標識或說明足供識別,致在判斷並確認與系爭動產抵 押標的物之同一性上,略嫌不足,然其中除編號24、61之堆 高機外(詳㈥所述),其餘部分從各該動產之性質及用途、 置放之地點、占有及使用之沿革等客觀存在之情狀,並參酌 動產擔保契約書上所列之標的物名稱、規格、型式、製造廠 商及廠牌、出廠年月日等客觀資訊為相互勾稽及研判,抗告 人所稱即為動產抵押之標的物,應已具有相當程度之佐證。 則依上開說明,執行法院應可在與附表所示資料形式上相符 之動產部分為查封,而若鋼程公司或劉振興仍主張其有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應由其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救濟,較 符條文規定之意旨。 ㈥另依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所載編號24之堆高機為13T ,編號 61之堆高機為5T,而依103 年8 月27日之執行筆錄所載,而 置放現場之堆高機編號24為10T ,編號61為7T,則就形式觀 之,即與抗告人所稱之動產抵押標的物規格不符,執行法院 不予查封,自屬當。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主張置於上開處所之系爭動產均為債務人 所有之動產抵押標的物,依上述客觀存在之資訊為研判,除 附表編號24、61之堆高機部分外,應屬有據,而得本件強制 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就附表編號24、61以外 部分,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法院予以維持,均無 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予以廢棄,並由執行法院續行處理。至附表編號24、 61部分,因經形式審查結果,並無從確認即係相對人所有且 屬動產抵押標的物,則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就此部分,駁 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法院予以維持,均無未洽。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495 條之1 第 1 項、第449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 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標的物名稱 │規格之型式│製作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 ├──────┼─────┼────┼──┼─────┼──┼──┤ │024 │13T │TCM │TCM │2008/08/10│台 │2 │ │堆高機 │ │ │ │ │ │ │ ├──────┼─────┼────┼──┼─────┼──┼──┤ │058 │5T │合雄 │合雄│2009/03/01│台 │1 │ │天車 │ │ │ │ │ │ │ ├──────┼─────┼────┼──┼─────┼──┼──┤ │061 │5T │TCM │TCM │2009/10/10│台 │1 │ │堆高機 │ │ │ │ │ │ │ ├──────┼─────┼────┼──┼─────┼──┼──┤ │078 │隧道式 │九龍 │九龍│2010/06/11│台 │1 │ │自動噴洗機 │ │ │ │ │ │ │ ├──────┼─────┼────┼──┼─────┼──┼──┤ │091 │5T │合雄 │合雄│2010/11/30│台 │1 │ │天車5T中古 │ │ │ │ │ │ │ ├──────┼─────┼────┼──┼─────┼──┼──┤ │093 │5T │合雄 │合雄│2010/11/30│台 │1 │ │中古天車 │ │ │ │ │ │ │ ├──────┼─────┼────┼──┼─────┼──┼──┤ │119 │地面式 │浩鼎 │浩鼎│2011/08/31│式 │1 │ │地磅 │ │ │ │ │ │ │ ├──────┼─────┼────┼──┼─────┼──┼──┤ │112 │小型 │遠鵬 │ │2011/05/30│台 │1 │ │空壓機 │ │ │ │ │ │ │ ├──────┼─────┼────┼──┼─────┼──┼──┤ │048 │45:1 │全烽 │ │2009/07/04│式 │1 │ │噴漆機 │ │ │ │ │ │ │ ├──────┼─────┼────┼──┼─────┼──┼──┤ │049 │45:1 │全烽 │ │2009/07/04│式 │1 │ │噴漆機 │ │ │ │ │ │ │ ├──────┼─────┼────┼──┼─────┼──┼──┤ │056 │大型 │復盛 │ │2009/01/20│台 │1 │ │空壓機 │ │ │ │ │ │ │ ├──────┼─────┼────┼──┼─────┼──┼──┤ │076 │大型 │復盛 │ │2010/01/12│台 │1 │ │空壓機 │ │ │ │ │ │ │ ├──────┼─────┼────┼──┼─────┼──┼──┤ │116 │4孔 │鵬昇 │ │2011/07/06│式 │1 │ │漏斗設備 │ │ │ │ │ │ │ ├──────┼─────┼────┼──┼─────┼──┼──┤ │043 │45:1 │全烽 │ │2009/03/10│台 │2 │ │噴漆機 │ │ │ │ │ │ │ ├──────┼─────┼────┼──┼─────┼──┼──┤ │020 │大型 │遠鵬 │ │2008/07/18│組 │2 │ │空壓機 │ │ │ │ │ │ │ ├──────┼─────┼────┼──┼─────┼──┼──┤ │077 │小型 │鵬昇 │ │2010/01/12│台 │1 │ │空氣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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