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抗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10號 抗 告 人 鋼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相 對 人債 權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代 理 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321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3年度司執字第426 2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如附件之標的 物名稱欄所示「91中古天車」、「93中古天車」、「119地 磅」等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係伊向第三人購買鋼材、吊具 ,並僱請工人組裝而成,部分則係向他人購買中古機具而取 得,均為伊所有,並訴外人即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鵬昇公司)所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標的或受讓自鵬昇公司 ,又系爭動產為伊所製造供工廠生產使用,若執行系爭動產 將造成伊之工廠生產線全面停擺,致生重大營業損害之危險 ,且拆卸上開天車亦將破壞伊現有廠房及毀損部分天車,另 伊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免伊因系爭執行事件 繼續執行而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動產之執行。原裁定不察 ,竟駁回伊之聲請,自有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伊 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 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如已終結, 即無停止強制執行可言。此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如再聲請法 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應認無保護必要,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係提出債權憑證及動產抵押登記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系爭動產部分,係請求 依動產擔保契約書之約定,聲請執行取交,有本院104 年度 抗字第182 號裁定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36頁、第83頁),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已於104 年10月7 日當場解除鵬昇公司及抗告人就系爭動產之占有,並由相對 人取交完畢,此有執行筆錄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在卷可按 (本院卷第32至33頁、第83頁),故本件系爭動產之強制執 行程序即已於104 年10月7 日執行終結,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已因執行程序終結而無停止強制執行 之實益,是抗告人對系爭動產聲請停止執行部分,自無停止 執行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准其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之強制 執行程序,並無必要,不應准許。原法院駁回抗告人停止執 行之聲請,理由雖與本院略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 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併准予其供 擔保後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 抗告僅得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 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