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美琴
聲 請 人 張齡勻
共同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相 對 人 郭姿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0四年度上字第三四0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民
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340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104 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事由
略以
:相對人於該準備程序中,陳稱聲請人未於民國100 年8 月
30日開工,故
兩造另外「喬」(閩南語發音)了一個開工日
期等語。此涉及兩造是同意延期開工,
惟本院
上開筆錄並未
記載「喬」字,為此,有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
揆諸
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