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鄒文鈞
相 對 人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坤銘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請求給
付保證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
開庭在
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30日內
,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上易
字第405 號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於103 年12月31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經本院於104 年3 月5 日函詢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
訴
訟代理人於5 日內表示是否同意交付。
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及訴訟代理人於同年3 月6 日收受送達後,
迄未提出同意書面
,有送達回證
可憑。
嗣聲請人
復於104年3月23日再次具狀聲請
交付
上開光碟,惟經相對人於104年3月31日本院進行103 年度
上易字第405 號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
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拒
絕同意交付
一節,有是日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憑。
是以揆諸首
揭規定,本院即無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不應准許。
爰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