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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鄒文鈞 相 對 人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請求給 付保證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 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 ,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上易 字第405 號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於103 年12月31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經本院於104 年3 月5 日函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於5 日內表示是否同意交付。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及訴訟代理人於同年3 月6 日收受送達後,未提出同意書面 ,有送達回證可憑聲請人復於104年3月23日再次具狀聲請 交付上開光碟,惟經相對人於104年3月31日本院進行103 年度 上易字第405 號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拒 絕同意交付一節,有是日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憑。是以揆諸首 揭規定,本院即無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不應准許。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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