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林崇傑
被
上訴人 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寬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7 月
12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129 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
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
上訴之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296 元(計算式:45,1
22×68=3,068,296 ),應徵裁判費4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