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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林崇傑 被上訴人  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7 月 12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1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 上訴之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296 元(計算式:45,1 22×68=3,068,296 ),應徵裁判費4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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