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張森陽
劉進興
共 同 薛西全
律師
訴訟
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潔律師
被
上訴人 闕錦松
黃清田
黃睦宸
林政男
賴南睿
康周梁
簡金木
賴趙貴金
前列五人共 洪耀臨律師
同
訴訟代理
人
被上訴人 上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得
被上訴人 邱秀蓮
共 同 王森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林芬瑜律師
洪耀臨律師
被上訴人 駿丞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登富
人
共 同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洪耀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回復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