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百立首府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洪仁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豐裝卸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
院105 年度上字第21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
訴
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26,002元;另未選任
律師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
上
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