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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玲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琦、陳烱泰、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3,16 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 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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