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江玲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琦、陳烱泰、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3,16
5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
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