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兼被
上訴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瑞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被上訴人
兼上訴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桂清
被上訴人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力敏
訴訟代理人 何桂清
被上訴人 力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訴訟代理人 朱雯瑄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