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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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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上訴人 兼上訴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桂清 被上訴人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力敏 訴訟代理人 何桂清 被上訴人  力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訴訟代理人 朱雯瑄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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