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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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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送達代收人 邱玲玉  高雄市○○區○○○街○○○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 司、力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2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9, 54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5,30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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