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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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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晟新貿易(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謝育芳 上 訴 人 鼎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 上訴 人 百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景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蔡陸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晟新貿易(深圳)有限公司、鼎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繳納鑑 定費新台幣玖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其向上訴人購買系爭設備,包含迴流焊 機、半自動錫膏印刷機、SMT 貼片主機、貼片IC櫃箱、上板 機及台車等,詎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設備有如原判決附表所列 之瑕疵,致其受有不完全給付之損害,兩造並因機器無法運 作而合意解除契約,乃請求上訴人晟新貿易(深圳)有限公 司(下稱晟新公司)或鼎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鼎 晉公司)返還價金及賠償其損害等情。經原判決諭命晟新公 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84 萬1160元本息在案。 晟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鼎晉公司則視同上訴,並否認系 爭設備有上開瑕疵。為確定系爭設備有無瑕疵?若有瑕疵, 是否可歸責於上訴人所致?是否因瑕疵而合意解除契約?乃 有鑑定之必要,本院已囑託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鑑定 費用為9 萬元,有該公會民國105 年12月29日105 豪字第12 021 號函可稽,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 ,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 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該公會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 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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