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郭議強
訴訟
代理人 史
乃文
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上訴人 鴻成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呈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
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