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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郭議強 被上訴人  鴻成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18,94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 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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