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偉綸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
高峯祈律師
嚴珮菱律師
附帶
上訴人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華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