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被
上訴人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即陸陽新開發工程實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