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被告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正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律師
張秀玲
翁昇鋒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趙寶貞
參 加 人 上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壽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
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