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33號
抗 告 人 松鶴國際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樺
代 理 人 蔡怡亭
律師
相 對 人 劉美鳳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臺灣澎湖地
方法院105 年度裁全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禁止船舶航行之
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之
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
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供
擔保假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二艘船舶
(下稱
系爭船舶),
乃抗告人受訴外人黃一脩之要約,於民
國105 年4 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向黃一脩購
買,黃一脩當初表明其為系爭船舶之
抵押權人,如抗告人願
意買受,其會負責將抵押權塗銷,而於黃一脩之
債務人名揚
育樂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名揚公司)同意之情形下,始將系
爭船舶過戶予抗告人,並於105 年6 月17日辦畢移轉登記。
抗告人本身營運項目包含以船舶載客服務,現
適逢旅遊旺季
,有使用航行船舶之急迫必要性,
詎系爭船舶經假處分禁止
航行,抗告人僅得租借其他船舶營運,而相對人僅係認為抗
告人與名揚公司間就系爭船舶為通謀虛偽之無償讓與行為乃
訴請撤銷,未釋明有何禁止系爭船舶航行之假處分原因,且
縱使抗告人以系爭船舶出航營運致相對人受有損害,亦屬相
對人得否請求抗告人賠償之問題,
非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
之虞。再者,抗告人因系爭船舶遭禁止航行,需另
行租借2 艘船舶營運,每日租金即高達8 萬元,且抗告人往
年2 個月營運量可達1,000 萬元,抗告人因系爭船舶遭假處
分而受有營運損失,原裁定以系爭船舶總價乘以訴訟
期間計
算損害,顯屬過低。
爰提起
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
裁定抗告人如受不利裁定時之反
擔保金額。
二、
按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此釋明如
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
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
、第533 條
準用同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假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
苟合於假處分條
件,並經債權人聲敘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分
之裁判,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
本
案判決問題,非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最高法院20年抗字
第5 號判例
參照)。再按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
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35 第1 項所明文規定,而法院酌定
假處分之方法時,應斟酌保全強制執行之實際需要,以能達
假處分之目的為準則,倘逾越或未達假處分之目的者,均為
法所不許。
三、
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名揚公司向其借款780 萬元,
惟未依約清償借款
,相對人乃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聲請對名
揚公司之財產為
假扣押,經澎湖地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
3 號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
旋於105 年6 月16日
提存擔保金
,並執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法院對名揚公司所有之系爭船舶
及名揚6 號、名揚10號、名揚12號、名揚16號船舶為
查封限
制登記,詎系爭船舶已於105 年6 月17日移轉登記至抗告人
名下,致無從為查封限制登記,然抗告人與名揚公司間乃通
謀虛偽而移轉系爭船舶
所有權,縱非通謀虛偽,其等間就系
爭船舶之移轉屬無償行為且有害於相對人之債權,縱屬有償
行為,亦為抗告人及名揚公司於明知有損相對人債權之情形
下所為,依法應予撤銷,抗告人應將系爭船舶回復登記予名
揚公司
等情,
業據提出名揚公司簽發之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2
份、澎湖地院提存所105 年度存字第33號提存書、交通部航
港局南部航務中心105 年6 月21日南馬字第1053305099號函
、系爭船舶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標的物明細表,足認相對人就
假處分之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相對人就假處分之原
因,已陳明如
第三人於相對人上開本案訴訟確定前善意取得
系爭船舶所有權,相對人將因第三人受信賴保護而無法請求
將系爭船舶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名揚公司,縱相對人本案獲勝
訴判決,亦因標的之現狀變更致無法執行,對相對人之損害
屬重大且無法回復,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惟已使
法院得薄弱之
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如此,相對人復
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其所為假處分之聲請,於
法即無不合。至抗告人與名揚公司間是否通謀虛偽而移轉系
爭船舶、其等是否有詐害相對人債權及相對人得否訴請撤銷
回復登記,均屬系爭本案訴訟有無理由之實體上問題,應循
訴訟程序處理,非本件假處分程序所應審究。
㈡相對人另主張依海商法第4 條規定,船舶於發航準備完成至
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之進
行,系爭船舶為有航行能力、合法執照之船舶,目前停泊在
赤崁碼頭,因抗告人與名揚公司已有共謀妨害相對人對於系
爭船舶假扣押之前例,如未禁止系爭船舶航行,縱相對人本
案獲勝訴判決,抗告人只要將系爭船舶為發航完成之準備,
即可妨害相對人對系爭船舶之強制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損
害不可不謂重大,有禁止系爭船舶航行之必要性。惟海商法
第4 條係針對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而為規範,禁止於船
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至航行至次一停泊港為止之期間,對船
舶為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非謂本案之強制執行亦不得為之
,是相對人主張縱使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抗
告人只要就系爭船舶為發航完成之準備,即可妨害強制執行
程序,有禁止系爭船舶航行之必要性
云云,
洵屬無據。況且
,相對人係以其為名揚公司之債權人,名揚公司與抗告人乃
通謀虛偽而為系爭船舶移轉登記,或因企圖詐害相對人之債
權而為移轉登記,依
民法第87條、第113 條、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第4 項,先位請求確認名揚公司與抗告人間就
系爭船舶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抗告人應塗銷系爭船舶之移轉
登記並返還系爭船舶之占有予名揚公司,備位請求名揚公司
與抗告人間就系爭船舶之所為無償行為之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
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抗告人應塗銷系爭船舶之移轉登
記並返還系爭船舶之占有予名揚公司,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在卷
可憑,
堪認相對人欲透過本件假處分事件保全者
為其對名揚公司之債權,並非其就系爭船舶有何債權或
物權
請求權存在,則禁止相對人對系爭船舶為所有權移轉、設定
他項權利、出租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應已足以保全相對人
之上開本案請求而達假處分之目的,相對人復未釋明系爭船
舶之航行對其本案請求之強制執行有何妨礙之虞,自無禁止
系爭船舶航行之必要,是相對人此部分之聲請,
難認有據。
原法院認相對人就禁止系爭船舶航行部分亦已為相當之釋明
,惟釋明不足部分得以擔保補其欠缺,而准予禁止系爭船舶
之航行,
容有未洽,自應予廢棄。
㈢至抗告人
抗辯:其因系爭船舶遭禁止航行,需另行租借船舶
營運,每日租金即高達8 萬元,且受有營運損失,原裁定命
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過低等情。然原裁定所命禁止系爭船舶
航行之假處分,業經本院認定應予廢棄如前,且原法院考量
抗告人因假處分不能處分系爭船舶可能受有之損害、將來折
舊、物價波動、金錢使用之預期利益,暨抗告人需另行租用
船隻或無法營運受有營運損失等情狀,以系爭船舶價值之2
分之1 核算相對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其所為擔保金額之酌定
,並無低估損害之不當,則抗告人抗辯原裁定所命擔保金額
過低云云,
即屬無據。
㈣抗告人另抗辯:如其受不利裁定時,應併裁定供反擔保金額
以降低其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云云。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
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
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
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為民事訴訟法第536 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查,本件相對人
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乃訴請抗告人將系爭船舶回復登記予名揚
公司,故本件假處分所保全者,顯非以金錢之給付可達其目
的;又本件假處分僅在於禁止抗告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處分
系爭船舶,並未禁止系爭船舶航行,抗告人即可以之營運使
用收益,亦難認抗告人因假處分而受有何種難以補償之重大
損害,此外,抗告人並未陳明究有何特別情事致有供反擔保
免為假處分之必要性,是其此部分之抗辯,
洵屬無據。
四、
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聲請就系爭船舶為假處分,經
核與法
律規定要件相符,而可准許。原裁定基此而准相對人供擔保
後,禁止抗告人就系爭船舶為所有權移轉、設定他項權利、
出租或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即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此部分不當,係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原裁定禁止系爭船
舶航行部分,既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此部分廢棄,
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須按
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
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編號│船名 │執照號碼 │船質 │總噸位│
├──┼────┼───────────┼────────┼───┤
│01 │名揚8號 │南馬船執字第0000000號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19.40 │
├──┼────┼───────────┼────────┼───┤
│02 │名揚18號│南馬船執字第0000000號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1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