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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施柏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何金汝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951,01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4,5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 ,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 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 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