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寶琴
上 訴 人 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良
上 訴 人 仁道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被上訴人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9 月
19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35 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
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40,800元,應徵裁判費682,6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
,上訴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並應
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
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即
駁回其等之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