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中華日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冠懿 上 訴 人  黃昭平        何澍霖        黃千家        黃國宸        黃育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 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 第7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 7,300 元【計算式:927.73(每股淨值)×10,000(股)=9,27 7,300 】,應徵裁判費139,3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