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蘇桐葳
被
上訴人 蘇淵輝
王月麗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律師
蔡涵如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 訴 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恊松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上 訴 人 張良安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 訴 人 根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花
上列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