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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重勞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趙永銘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上 訴 人 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楨 被上訴人  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志 被上訴人  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雯 上三人共同 黃金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何宗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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