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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重勞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灣諾和諾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米拉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吳欣哲律師 被上訴人  王成文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月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92年3 月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擔任 藥品銷售業務代表,原先責任區域是高雄市及台東地區,業 績多可達成銷售目標。嗣於102 年底時,上訴人將伊之責任 區調整為屏東地區,伊因對屏東地區醫界尚陌生,致103 年 第1 季業績未能達成預訂銷售目標100%,故上訴人從第2 季 (同年4 月起)起開始即要求伊須撰寫每日拜訪及工作計畫 報告等,用以協助改善業務績效,並須於每日晚間8 時前繳 交予該區主管經理陳盛陽。然因屏東責任區域遼闊,伊又屢 須於夜間拜訪醫師,致常無法按時繳交報告,且伊所繳交之 工作報告,多屬例行性重複拜訪,故內容確有重複之處,詎 上訴人竟認定伊造假虛構每日拜訪計畫、經主管輔導規勸未 見改善、工作態度不佳、怠惰敷衍、影響團隊工作氣氛及損 害公司名譽等情事,並以此已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達情 節重大為由,不經預告即於103年7月28日發函逕將伊解僱; 經伊提出異議後,上訴人再於同年9月1日發函另加敘指摘伊 之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不相吻合,致其無法判斷每月申 報費用之真偽,以及伊擅自對外轉告遭解僱之所謂機密文件 予客戶醫師知情等情事,認伊對所擔任之工作確屬不能勝任 為由,改為將伊資遣,並給付資遣費而終止兩造僱傭關係。 惟上訴人以伊調換責任區後一時業績衰退之過渡現象,及於 非工作上必要之每日工作報告出現重複之內容等為由,放大 解釋為業屬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且未能證明伊有虛偽申 報費用及所謂洩密究造成何損害之情況下,即先予解雇、後 再資遣伊,應屬過當之權利濫用行為,自有違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12條之規定。故兩造僱傭關係應仍存在,上訴人應 按隔月15日給付前月薪資之約定,自103年9月起(給付8 月 份薪資)至復職日止,按每月15日給付新台幣(下同)8 萬 3,000 元之薪資。爰依兩造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㈠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上訴人應自103年9月起至被上 訴人復職日止,按每月15日給付被上訴人8萬3,000元。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從92年起擔任醫藥業務員,於102 年 底調整其業務責任區改為屏東地區,初期工作表現不佳,就 其103年第1、2季所負責6種產品之實際業績,大多未達伊公 司設定之基本目標,故為提升被上訴人之業務績效,伊公司 南區主管經理陳盛陽乃自103年4月份(第2 季)起,要求其 撰寫每日拜訪、每日報告、工作計畫等,藉以提升其工作表 現,詎被上訴人怠於拜訪客戶,並屢屢遲交工作報告,又剪 貼拜訪內容造假、銷售技巧尚待加強,且拜訪客戶數量或頻 率亦不足,另未準時繳交計畫或報告等,可見被上訴人拒絕 接受改善,顯然違反工作規則及倫理道德規範,故陳盛陽乃 提出總結評定建請予以解雇。嗣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與 伊公司人事主管吳佳幸會談時,經取得關於解僱被上訴人之 公司內部討論電子郵件,竟不顧不得對外洩漏該文件之告誡 ,仍將該電子郵件內容外洩予公司客戶施景唐醫師,造成該 醫師向伊公司抱怨,亦屬違反工作規則之忠實義務及僱傭契 約之保密義務,損及伊公司之名譽及專業形象。又被上訴人 提出之出差費用申請單據,與其拜訪報告不相符合,核屬虛 偽造假及欺瞞公司之行為。綜上,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業 已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且確屬不能勝任工作,而被上訴 人擔任業務人員長達十餘年,伊內部另無其他適合其專長之 職位足以安排,故伊僅能終止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契約。故 伊公司於103年7月2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以 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逕行解僱被上 訴人;而被上訴人工作表現不佳,主觀上無意願改善其表現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係不能勝任,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款事由,乃再於同年9月1 日另向被上訴人發函表示資 遣之意思,併給付資遣費459,441 元。縱認兩造僱傭關係仍 存在,且伊應補發工資予被上訴人,則伊已給付被上訴人之 459,441 元,及被上訴人於他處服勞務所得利益或故意怠於 取得之利益,均應自被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中扣除等語置辯 。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 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自92年3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擔任藥品銷售業 務代表,原負責高雄市義大醫院、聖功醫院及台東地區,嗣 上訴人於102 年底將被上訴人之責任區域調整為屏東地區。 因103年第1 季業績未達上訴人設定之基本目標,因此從第2 季(同年4 月份)起,上訴人主管經理陳盛陽要求被上訴人 開始提出每日拜訪及工作計畫報告。 ㈡被上訴人於103年4月起撰寫每日拜訪等報告期間,確有遲交 報告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報告內容重貼情事。被上訴人主管陳 盛陽經理遂於103年7月19日寫電子郵件(一審卷㈠第207 頁 )給上訴人公司人事經理吳佳幸,表示被上訴人嚴重違反工 作規則,建請公司予以解僱。吳佳幸經理應被上訴人要求, 於同年7 月24日交上開郵件給被上訴人留存,而被上訴人將 該郵件內容於同年7 月27日Line傳給上訴人公司客戶醫師施 景唐(一審卷㈠第250-252 頁)知悉,施醫師遂反應至上訴 人公司。上訴人因而於同年7 月28日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 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不經預 告發函解僱被上訴人(下稱第一次函),同日並辦理退出勞 工保險(一審卷㈠第7-8 頁投保資料及上訴人解僱函);經 被上訴人發函異議後,上訴人復於同年9月1日再依據勞動基 準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 由,發函資遣被上訴人(下稱第二次函,一審卷㈠第9-10頁 被上訴人異議函及上訴人資遣函),並將資遣費45 萬9,441 元(一審卷㈠第254頁費用計算表)匯入被上訴人帳戶。 ㈢上訴人公司每月薪資於隔月15日發給,於103年7月28日第一 次函解僱被上訴人後,即停止給付8月份薪資(本應於9月15 日)給付,當時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為8萬3,000元。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於103年7月28日以被上訴人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是否 合法? ㈡上訴人於103年9月1 日以被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資遣被上訴人,是否 合法? 六、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於103年7月28日以被上訴人違反工作原則,情節重大 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是否 合法? ⒈按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 大」,應由雇主依據社會一般通識,以及對經營上之影響 ,衡量彼此利益為判斷,考慮是否已經嚴重到期待雇主繼 續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將造成雇主損害而成為不可期待, 非採取此等最後非常手段,不能防免,亦即雇主所為之懲 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比例原則 ),始足當之。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3 年第1 季業績未達上訴人公 司之基本目標,上訴人遂對其實施表現改善計劃,由南區 經理陳盛陽自103年第2 季(4月)開始輔導被上訴人,要 求被上訴人依公司規定撰寫每日拜訪計劃,每日報告及工 作計劃,俾輔導改善其工作表現,惟被上訴人屢屢遲交工 作報告,且對於主管陳盛陽所要求之書面報告直接以附表 一所示之剪貼造假搪塞。主管陳盛陽明知此情事,仍常於 接到被上訴人之報告時即回覆電子郵件指導被上訴人應如 何改進,陳盛陽之上級主管即全國業務處長連維斌亦親赴 南部會同陳盛陽當面向被上訴人詢問有無造假之事,被上 訴人沈默不語致輔導無法繼續進行等情,被上訴人對於其 自103年第1季業績未達上訴人公司之基本目標,上訴人公 司自第2季(103年4 月)起,由南區經理陳盛陽開始輔導 被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撰寫每日拜訪報告及工作計劃, 被上訴人常遲交工作報告,且對於陳盛陽所要求之書面報 告直接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重貼等情並不爭執,且據證人 陳盛陽於原審證述明確(一審卷㈡第77至86頁),並據證 人即當時之上訴人公司之業務處長連維斌於本院證稱:從 (103年)4月做績效改進計畫時,我就陸續接到陳盛陽經 理的回報,即王成文在改善計畫的執行沒有很確實,所以 我在5 月底時,親自南下找了陳盛陽與王成文,在一個會 議室裡面討論,我與王成文說為什麼要做PIP (表現改善 計劃Pre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係為了要幫忙他 在業績上有所進步,還是要幫忙他在與醫師的應對上有何 不足之處可以幫忙他找出問題。經過大概兩個小時的會議 ,王成文也同意要好好執行改善計畫,所以我們就結束了 該次會議。從那之後,我又陸續接獲陳盛陽經理的回報, 包括書面的電子郵件。他跟我反應,王成文在每日的報表 裡面有造假的情況,即針對不同的拜訪對象,裡面的內容 都是一字不漏的相符,包括他與不同醫師講的內容都一模 一樣。所以我就在6月底或7月底,又從臺北下來,把他們 兩位找來會議室開會,以陳盛陽經理提供的內容詢問王成 文他是否有造假,王成文就沈默不語,也沒有反駁,這樣 子我們就沒有辦法繼續輔導下去,於是我與陳盛陽經理就 決定提報人事單位,表示王文成不適任,結果我們公司就 在7 月份對王成文解除僱傭關係。……業務人員的業績達 成率不好,我們主管都會盡力給與輔導,希望藉由輔導的 過程改善,若業務人員拒絕配合,我們就沒有辦法能夠有 效的輔導他。」等語(本院卷㈠第88至第96頁),故上訴 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⒊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每日拜訪內容以附表一所示之內 容重貼而造假,致其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不相吻合, 又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與上訴人公司之人事主管吳佳 幸會談時(當時上訴人尚未決定是否解僱被上訴人)要求 取走關於解僱被上訴人之上訴人公司內部討論電子郵件影 本,吳佳幸應允但嚴正告誡其不可將該文件外洩,被上訴 人竟於會後即將上開文件洩予上訴人外部之客戶醫師,致 該醫師感到困擾憤怒,而於103年7月27日向上訴人反映: 傳這個郵件給他是何意?是因績效做不到而怪罪他,這是 王成文與公司間之關係,與他無關等情,致上訴人與該重 要醫師客戶間之關係大受影響,故上訴人除於103年7月28 日以第一次函表示解僱被上訴人,又於103年9月1 日發函 補充說明:「……台端於同期間內,涉及多項不法不當行 為,除解僱中已載明者外,尚有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 不相吻合,……擅自轉發內部文件予外人等行為,前開行 為皆構成工作規則第14條第6 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情節重大者』之要件,特此補充」等語。 ⒋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不相吻 合一情,經證人陳盛陽證述明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 經允許,洩漏上訴人之人事主管吳佳幸交付給被上訴人之 上開內部文件予上訴人之醫師客戶一情,有其提出之被證 7、被證10(一審卷㈠第205至260頁、第250至252 頁)為 證,被上訴人對於上情並不爭執,僅就申報費用不吻合部 分,辯稱:伊確實有拜訪客戶才會申報費用,只是未寫於 拜訪報告中而已等語。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固堪信為真實 ,惟上訴人係於103年9月1 日始以此部分事實作為103年7 月28日解僱被上訴人之事由,而上訴人係於103年7月28日 前即發現被上訴人有此行為,故已逾勞基法第14條第2 項 所規定之30日之除斥期間,故被上訴人此部分行為已不能 作為解僱之事由。 ⒌經查,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業績未達公司目標,依公司規 定須繳交拜訪計劃,包括Daily report、Action Plan 等 以利主管進行輔導,但上訴人每日拜訪計劃內容造假虛構 與事實不符,自2014年4 月起,雖經主管一再輔導、規勸 ,皆不見改善,上訴人工作態度不佳、怠惰敷衍,已影響 團隊工作氣氛,並且損害公司名譽之事由,於103年7月28 日函知解僱被上訴人,有上開函在卷可稽(一審卷㈠第 8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認定。惟查,被上訴人係 自92年3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擔任藥品銷售業務代表 ,且被上訴人在102年底被調動為負責屏東地區前之101、 102年度分別被陳盛陽經理初評為96分、102分,有該兩年 度考核表(一審卷㈡第245、246頁)為憑,經上訴人公司 評分結果考核為第4級「有待改進」、3等級「表現符合預 期及目標」,均非第5 等級「未符合預期及目標」,為上 訴人所自承或不爭執(一審卷㈢第2 頁筆錄反面、一審卷 ㈢第10頁意見狀),故其前之業績表現尚無不佳。又被上 訴人被調至屏東後雖有上述未依主管之輔導計劃確實撰寫 拜訪報告而以剪貼造假方式搪塞之不當情事,惟審酌被上 訴人自92年3月1日起即在上訴人公司任職,其於102 年底 調至屏東地區服務之前約10年間表現尚可,此次雖有上述 撰寫拜訪報告而以剪貼造假之方式搪塞之情形,經斟酌其 受僱期間已長達10年之久及之前表現,故尚難認其行為違 反工作規則達於情節重大之程度,故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自不合法。 ㈡上訴人於103年9月1 日以被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資遣被上訴人,是否 合法? ⒈上訴人於103年9月1日以「被上訴人自103年4 月起,業績 未達目標,依公司規定應提交拜訪計劃與報告,惟被上訴 人經常性遲交報告,且報告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處, 經主管屢次勸誡、輔導,並要求改善,台端皆置之不理, 上開行為構成工作規則第10條第5 項『員工對於所擔任之 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資遣事由」通知資遣被上訴人一情, 有上訴人公司函在卷可稽(一審卷㈠第10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自堪認定為真正。 ⒉經查,被上訴人於103年第1季因業績未達上訴人公司之基 本目標,上訴人乃由陳盛陽經理自103年4月起輔導被上訴 人依上訴人公司之規定撰寫每日拜訪計劃、每日報告及工 作計劃,惟被上訴人常遲交工作報告,且對於陳盛陽所要 求之書面報告直接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重貼造假,經陳盛 陽等主管發覺,要求改善,被上訴人仍不改善,且由於此 造假之報告致其申報之費用與其拜訪報告不吻合,上訴人 公司乃無法稽核其申報之費用是否真正等情,已如前述。 ⒊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公司為製藥、售藥公司,藥品對人之 健康、生命至關重要,故上訴人公司平日即常要求同仁遵 守誠信道德原則一情,有其提出之「諾和諾德之道」(No vo Nordisk Way)為證(本院卷第164 頁),且據證人陳 盛陽於原審證稱:上訴人公司每年都會在員工大會宣導相 關倫理道德規範、歷年道德規範,多次提到提供虛假的報 銷和訊息可能受到解除合約的處分,且多次提到偽造或竄 改文件也是公司堅決禁止之行為等語。又上訴人公司所召 開之有關宣導商業倫理道德規範會議,被上訴人亦有參加 (見一審卷㈡第153頁、第186頁,被上訴人於簽到表之簽 名)。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惟被上訴人於接 受其主管陳盛陽輔導期間所提出之拜訪報告屢有如附表一 所示剪貼造假之情形,經陳盛陽多次要求改善,被上訴人 均不置理,經陳盛陽再向上級主管業務處長連維斌反映, 經連維斌與被上訴人會談要求改善,被上訴人仍不置理, 致被上訴人之上級人員無法對其繼續輔導,且因被上訴人 上述剪貼造假之行為,致被上訴人之主管陳盛陽亦無法判 斷被上訴人所申請之費用是否實在,造成上訴人公司企業 經營管理上之困擾。 ⒋本院綜上判斷,認被上訴人於調任至屏東後之103 年間工 作表現不佳,其所負責之產品第1 季之實際業績目標達成 率不佳。上訴人遂由南區經理陳盛陽自103年4月開始輔導 被上訴人。陳盛陽要求被上訴人依公司規定撰寫每日拜訪 、每日報告及工作計畫,俾輔導改善其工作表現,作為「 表現改善計畫」,惟經主管陳盛陽自103年4月至7 月之密 集勸誡輔導,被上訴人之工作態度及銷售技巧毫無改進。 被上訴人屢屢遲交工作報告,甚至蔑視主管陳盛陽要求之 書面報告、乾脆直接造假搪塞主管,有礙業務團隊工作進 行。主管陳盛陽明知此情事,仍經常性地於接到被上訴人 之報告時,即回覆電子郵件指導被上訴人應如何改進,惟 被上訴人皆置若罔聞。業務處長連維斌更親赴南部會同陳 盛陽當面向被上訴人說明表現改善計畫係為助其業績進步 、助其找出與醫師應對上有何不足之處。被上訴人雖口頭 表示同意好好執行計畫,實際上卻於報告中持續造假,足 認被上訴人於103 年之工作態度消極,無法達到上訴人公 司及主管要求,再參以被上訴人前述之觀念、行為與上訴 人公司身為製藥、售藥之企業所重視之誠信之核心價值有 違。故被上訴人就其主觀上之意願及客觀所表現之工作能 力,對於其於上訴人公司任職所擔任之工作自屬有不能勝 任之情事,則上訴人於103年9月1 日以被上訴人對於所擔 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 資遣被上訴人,於法並無不合。 ⒌被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因拜訪對象對話內容大致相符 ,對於相近似或雷同的對話,以電腦文書複製,並無造假 云云。然觀其報告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係完全剪貼他日報告 ,被上訴人所抗辯係因內容雷同而複製,並非造假云云, 自無可採。 ⒍被上訴人又抗辯:被上訴人係業務員,不應以文書工作有 無遲交、拖交、複製報告等事由判斷被上訴人是否勝任工 作,上訴人之輔導計畫並未解決被上訴人問題,反而是增 加被上訴人工作量,且被上訴人業績已有改善,上訴人不 能以此即認被上訴人不能勝任工作云云。惟查,被上訴人 為業務員,固為事實,但公司之員工是否勝任其工作,係 綜合判斷員工之工作態度是否積極及客觀上所表現之工作 能力,以及該公司所要求團隊互助等情,並非以業績之表 現為唯一標準,被上訴人業績表現已未達標準,又有前述 不服從主管為輔導等行為,則其顯已不能勝任上訴人公司 之工作。 ⒎被上訴人復抗辯:被上訴人業績之下降係因李洮俊診所、 延美藥局、博美藥局、華美藥局訂量之下降,而這4 家診 所實為同一家診所,經被上訴人拜訪胡運隆先生,從言談 中推測知李洮俊診所實際進貨供轉售,基此,要讓該診所 進貨關鍵在價格,則上訴人在103 年對被上訴人就李洮俊 診所只以拜訪技巧改進之方式輔導,並無意義云云。惟查 ,李洮俊等上開診所進貨後如何使用其藥品,與被上訴人 是否勝任上訴人公司工作無關。至於李洮俊為何向被上訴 人訂貨量較之前向他人訂貨量大幅下滑,原因或可能診所 業務減少,或可能向他人或其他公司訂購,此為李洮俊診 所等之自由,被上訴人以此要求調取李洮俊診所實際向健 保局申報之用藥量,自非屬必要,被上訴人上開抗辯,委 無可採。 ⒏被上訴人另辯稱:被上訴人有些拜訪之客戶並沒有記載於 拜訪報告中,故不能以被上訴人所申報之費用與拜訪報告 不合即認被上訴人申報費用不實,上訴人仍需舉證證明被 上訴人申報費用不實,否則,不能以此理由終止與被上訴 人間勞動契約等語。惟查,本院並未以被上訴人申報費用 不實,作為上訴人資遣被上訴人合法之依據,故被上訴人 此部分抗辯不能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第一次函解僱被上訴人雖不合法,惟其 依第二次函資遣被上訴人並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45 萬9,441 元(一審卷㈠第254 頁計算表)自屬合法,故兩造之僱傭關 係已經因資遣而終止,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 係存在,並請求自103年9月(給付8 月薪資)起,至復職日 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薪資8萬3,000元,自無理由,原審 予以准許,自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所 示。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敍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 │編號│每日報告│ 出 處 │ 備 註 │ │ │日期 │ │ │ ├──┼────┼──────┼──────────┤ │01 │103/6/24│剪貼自6/6 │一審卷㈠223、224、21│ │ │ │ │4、215頁 │ ├──┼────┼──────┼──────────┤ │02 │6/25 │剪貼自6/3 │一審卷㈠225、226、21│ │ │ │ │0、211頁 │ ├──┼────┼──────┼──────────┤ │03 │6/26 │剪貼自6/18 │一審卷㈠227、219頁 │ ├──┼────┼──────┼──────────┤ │04 │6/27 │剪貼自6/5 │一審卷㈠212、228頁 │ ├──┼────┼──────┼──────────┤ │05 │6/30 │剪貼自6/9 、│一審卷㈠216、217、 │ │ │ │6/12 │229頁 │ ├──┼────┼──────┼──────────┤ │06 │7/1 │剪貼自5/30 │一審卷㈠209、230頁 │ ├──┼────┼──────┼──────────┤ │07 │7/2 │剪貼自6/6 │一審卷㈠214、215、23│ │ │ │ │1、232頁 │ ├──┼────┼──────┼──────────┤ │08 │7/3 │剪貼自6/3 │一審卷㈠225、226、 │ │ │ │ │233、234頁 │ ├──┼────┼──────┼──────────┤ │09 │7/4 │剪貼自6/18 │一審卷㈠219、235頁 │ ├──┼────┼──────┼──────────┤ │10 │7/14 │剪貼自6/19 │一審卷㈠220、236頁 │ ├──┼────┼──────┼──────────┤ │11 │7/15 │剪貼自6/20 │一審卷㈠221、222、23│ │ │ │ │7、238頁 │ ├──┼────┼──────┼──────────┤ │12 │7/16 │剪貼自6/16 │一審卷㈠218、239頁 │ ├──┼────┼──────┼──────────┤ │13 │7/17 │剪貼自6/18 │一審卷㈠219、240頁 │ └──┴────┴──────┴──────────┘ 附表二: ┌──┬────┬───────┬─────┬────┬─────┬────────┐ │編號│ 日期 │ 費用種類 │ 金 額 │ 出處 │ 地點 │拜訪報告 │ │ │ │ │(新台幣)│ │ │ │ ├──┼────┼───────┼─────┼────┼─────┼────────┤ │01 │103/4/1 │里程補助 │1,876 │ │屏東-恆春 │08:30至17:00在│ │ │(二) │ │ │ │ │屏東市衛生福利部│ │ │ │ │ │ │ │屏東醫院 │ ├──┼────┼───────┼─────┼────┼─────┼────────┤ │02 │4/3 │停車費 │40 │ │寶建醫院 │08:30至15:00在│ │ │(四) │ │ │ │ │東港輔英醫院 │ ├──┼────┼───────┼─────┼────┼─────┼────────┤ │03 │4/14 │里程補助 │1,386 │ │屏東市、東│08:30至15:00在│ │ │(一) │ │ │ │港、枋寮 │屏東市屏東基督教│ │ │ ├───────┼─────┼────┼─────┤醫院 │ │ │ │停車費 │30 │萊爾富超│高雄市 │ │ │ │ │ │ │商代收 │ │ │ │ │ ├───────┼─────┼────┼─────┤ │ │ │ │停車費 │20(15:27│永泰停車│東港 │ │ │ │ │ │入場,16:│場 │ │ │ │ │ │ │14出場) │ │ │ │ ├──┼────┼───────┼─────┼────┼─────┼────────┤ │04 │4/15 │里程補助 │2,065 │差旅報告│屏東市、東│08:30至17:00在│ │ │(二) │ │ │ │港、恆春 │屏東市衛生福利部│ │ │ ├───────┼─────┼────┼─────┤屏東醫院 │ │ │ │停車費 │60 │統一超商│高雄市 │ │ │ │ │ │ │代收 │ │ │ │ │ ├───────┼─────┼────┼─────┤ │ │ │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 │ │ │ │ │ │停車場 │ │ │ │ │ ├───────┼─────┼────┼─────┤ │ │ │ │醫護人員餐敘(│5,000 │黑松海產│恆春鎮 │ │ │ │ │恆春醫院家醫科│ │店 │ │ │ │ │ │林進川/ 白嘉華│ │ │ │ │ │ │ │/ 王藥師) │ │ │ │ │ ├──┼────┼───────┼─────┼────┼─────┼────────┤ │05 │4/16 │油資補助 │500 │差旅報告│屏東市、東│08:30至15:00在│ │ │(三) │ │ │ │港、高雄 │屏東市衛生福利部│ │ │ ├───────┼─────┼────┼─────┤屏東醫院 │ │ │ │醫護人員餐敘(│1,500 │帕莎蒂娜│高雄市鼓山│ │ │ │ │屏基新代科高肇│(午餐) │國際 │區 │ │ │ │ │隆醫師/ 王藥師│ │ │ │ │ │ │ │) │ │ │ │ │ │ │ ├───────┼─────┼────┼─────┤ │ │ │ │醫護人員餐敘(│2,970 (2 │王品餐飲│高雄市 │ │ │ │ │曾競鋒診所曾醫│份餐點) │公司 │ │ │ │ │ │師/ 潘藥師/ 王│ │ │ │ │ │ │ │藥師) │ │ │ │ │ ├──┼────┼───────┼─────┼────┼─────┼────────┤ │06 │4/17 │醫護人員餐敘(│1,485 (1 │王品餐飲│高雄市 │08:30至15:00在│ │ │(四) │文山診所新代科│份餐點) │公司 │ │東港安泰醫院 │ │ │ │陳素榆醫師/ 王│ │ │ │ │ │ │ │藥師) │ │ │ │ │ ├──┼────┼───────┼─────┼────┼─────┼────────┤ │07 │4/18 │停車費 │50 │大連企業│屏東市 │09:00至15:00在│ │ │(五) │ │ │社 │ │東港輔英醫院 │ ├──┼────┼───────┼─────┼────┼─────┼────────┤ │08 │4/19 │停車費 │30(08:45│永泰停車│東港 │無紀錄 │ │ │(六) │ │入場,09:│場 │ │ │ │ │ │ │50出場) │ │ │ │ ├──┼────┼───────┼─────┼────┼─────┼────────┤ │09 │4/26 │停車費 │10(10:42│屏東醫院│屏東市 │無紀錄 │ │ │(六) │ │入場,10:│ │ │ │ │ │ │ │53出場) │ │ │ │ │ │ ├───────┼─────┼────┼─────┤ │ │ │ │停車費 │10(11:15│屏東醫院│屏東市 │ │ │ │ │ │入場,11:│ │ │ │ │ │ │ │21出場) │ │ │ │ │ │ ├───────┼─────┼────┼─────┤ │ │ │ │停車費 │50 │大連企業│屏東市 │ │ │ │ │ │ │社 │ │ │ │ │ ├───────┼─────┼────┼─────┤ │ │ │ │醫護人員餐敘 │180 │正筠小籠│屏東市 │ │ │ │ │ │ │包 │ │ │ ├──┼────┼───────┼─────┼────┼─────┼────────┤ │10 │5/8 │醫護人員餐敘(│1,500 (17│帕莎蒂娜│高雄市鼓山│09:00至17:00在│ │ │(四) │東港安泰醫院陳│:24結帳)│國際 │區 │屏東市、東港 │ │ │ │寶琼醫師/ 王藥│ │ │ │ │ │ │ │師) │ │ │ │ │ ├──┼────┼───────┼─────┼────┼─────┼────────┤ │11 │5/9 │停車費 │20(13:42│鳳傑企業│東港 │13:00至17:00在│ │ │(五) │ │離場) │社東港營│ │東港安泰醫院 │ │ │ │ │ │業處 │ │ │ │ │ ├───────┼─────┼────┼─────┤ │ │ │ │停車費 │50(13:54│永泰停車│東港 │ │ │ │ │ │入場,16:│場 │ │ │ │ │ │ │04出場) │ │ │ │ ├──┼────┼───────┼─────┼────┼─────┼────────┤ │12 │5/13 │停車費 │100 (10:│永泰停車│東港 │10:00至11:00在│ │ │(二) │ │12入場,15│場 │ │屏東市博美藥局,│ │ │ │ │:23出場)│ │ │13:00至17:00在│ │ │ ├───────┼─────┼────┼─────┤東港安泰醫院 │ │ │ │停車費 │30(16:07│屏東醫院│屏東市 │ │ │ │ │ │入場,18:│ │ │ │ │ │ │ │21出場) │ │ │ │ ├──┼────┼───────┼─────┼────┼─────┼────────┤ │13 │6/17 │停車費 │10(15:53│屏東醫院│屏東市 │09:00至13:00在│ │ │(二) │ │入場,16:│ │ │屏東市屏東基督教│ │ │ │ │51出場) │ │ │醫院 │ ├──┼────┼───────┼─────┼────┼─────┼────────┤ │14 │6/18 │里程補助 │1,155 │差旅報告│大社、屏東│09:00至13:00在│ │ │(三) │ │ │ │、東港 │屏東市寶建醫院、│ │ │ ├───────┼─────┼────┼─────┤屏東醫院、李氏診│ │ │ │停車費 │20(12:27│鳳傑企業│東港 │所,14:00以後無│ │ │ │ │出場) │社東港營│ │紀錄。 │ │ │ │ │ │業處 │ │ │ │ │ ├───────┼─────┼────┼─────┤ │ │ │ │醫護人員餐敘(│900 (14:│珍愛印象│東港 │ │ │ │ │東港安泰醫院腎│44結帳) │餐坊 │ │ │ │ │ │臟科黃子旗醫師│ │ │ │ │ │ │ │) │ │ │ │ │ │ │ ├───────┼─────┼────┼─────┤ │ │ │ │停車費 │30(15:07│永泰停車│東港 │ │ │ │ │ │入場,16:│場 │ │ │ │ │ │ │15出場) │ │ │ │ │ │ ├───────┼─────┼────┼─────┤ │ │ │ │醫護人員餐敘(│3,072 (18│王品餐飲│高雄市前金│ │ │ │ │真心診所新代科│:43結帳)│-藝奇 │區 │ │ │ │ │曾競鋒醫師) │ │ │ │ │ ├──┼────┼───────┼─────┼────┼─────┼────────┤ │15 │6/19 │停車費 │10(08:20│屏東醫院│屏東市 │09:00至13:00在│ │ │(四) │ │入場,08:│ │ │屏東市的醫院,14│ │ │ │ │36出場) │ │ │:00以後無紀錄 │ │ │ ├───────┼─────┼────┼─────┤ │ │ │ │停車費 │60(14:56│申晟科技│高雄醫學大│ │ │ │ │ │入場,16:│有限公司│學 │ │ │ │ │ │33出場) │ │ │ │ ├──┼────┼───────┼─────┼────┼─────┼────────┤ │16 │6/20 │醫護人員餐敘(│900 (14:│珍愛印象│東港 │09:00至11:00在│ │ │(五) │東港輔英醫院腎│24結帳) │餐坊 │ │東港輔英醫院,11│ │ │ │臟科吳政儒醫師│ │ │ │:00至13:00在屏│ │ │ │) │ │ │ │東市屏東基督教醫│ │ │ ├───────┼─────┼────┼─────┤院,14:00以後無│ │ │ │停車費 │10(08:18│屏東醫院│屏東市 │紀錄 │ │ │ │ │入場,08:│ │ │ │ │ │ │ │34出場) │ │ │ │ │ │ ├───────┼─────┼────┼─────┤ │ │ │ │停車費 │20(16:35│永泰停車│東港 │ │ │ │ │ │入場,17:│場 │ │ │ │ │ │ │25出場) │ │ │ │ ├──┼────┼───────┼─────┼────┼─────┼────────┤ │17 │6/25 │醫護人員餐敘(│900 │珍愛印象│東港 │11:50在東港安泰│ │ │(三) │東港安泰醫院陳│ │餐坊 │ │醫院,13:00在屏│ │ │ │寶琼醫師) │ │ │ │東基督教醫院,14│ │ │ │ │ │ │ │:00以後無紀錄 │ ├──┼────┼───────┼─────┼────┼─────┼────────┤ │18 │7/4 │醫護人員餐敘(│900 │珍愛印象│東港 │09:00至13:00在│ │ │(五) │東港安泰醫院陳│ │餐坊 │ │屏東市的醫院,14│ │ │ │亮秀醫師) │ │ │ │:00以後無紀錄 │ ├──┼────┼───────┼─────┼────┼─────┼────────┤ │19 │7/7 │里程補助 │1,050 │差旅報告│高雄林園建│09:00至13:00在│ │ │(一) │ │ │ │佑醫院 │屏東市及東港的醫│ │ │ │ │ │ │ │院 │ │ │ ├───────┼─────┼────┼─────┼────────┤ │ │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無紀錄 │ │ │ ├───────┼─────┼────┼─────┼────────┤ │ │ │停車費 │10(11:35│屏東醫院│屏東市 │11:00在東港輔英│ │ │ │ │入場,11:│ │ │醫院,11:50在東│ │ │ │ │45出場) │ │ │港安泰醫院 │ │ │ ├───────┼─────┼────┼─────┼────────┤ │ │ │停車費 │10(13:07│屏東醫院│屏東市 │13:00在屏東基督│ │ │ │ │入場,13:│ │ │教醫院 │ │ │ │ │34出場) │ │ │ │ ├──┼────┼───────┼─────┼────┼─────┼────────┤ │20 │7/10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季業務大會,在台│ │ │(四) │ │ │ │ │南召開 │ ├──┼────┼───────┼─────┼────┼─────┼────────┤ │21 │7/11 │醫護人員餐敘(│900 │珍愛印象│東港 │09:00在屏東基督│ │ │(五) │東港安泰醫院腎│ │餐坊 │ │教醫院,10:00至│ │ │ │臟科黃子旗醫師│ │ │ │11:50在東港輔英│ │ │ │) │ │ │ │醫院,14:00以後│ │ │ │ │ │ │ │無紀錄 │ │ │ ├───────┼─────┼────┼─────┼────────┤ │ │ │醫護人員餐敘(│255 │芳之綠 │東港 │無紀錄 │ │ │ │東港安泰醫院家│ │ │ │ │ │ │ │醫科醫護人員)│ │ │ │ │ ├──┼────┼───────┼─────┼────┼─────┼────────┤ │22 │7/14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無紀錄 │ │ │(一) │ │ │ │ │ │ ├──┼────┼───────┼─────┼────┼─────┼────────┤ │23 │7/15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無紀錄 │ │ │(二) │ │ │ │ │ │ ├──┼────┼───────┼─────┼────┼─────┼────────┤ │24 │7/16 │里程補助 │1,190 │差旅報告│屏東、東港│09:00至13:00在│ │ │(三) │ │ │ │、林園 │屏東市屏東基督教│ │ │ │ │ │ │ │醫院 │ │ │ ├───────┼─────┼────┼─────┼────────┤ │ │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無紀錄 │ ├──┼────┼───────┼─────┼────┼─────┼────────┤ │25 │7/17 │里程補助 │1,190 │差旅報告│屏東、東港│09:00至13:00在│ │ │(四) │ │ │ │、林園 │屏東市的醫院 │ │ │ ├───────┼─────┼────┼─────┼────────┤ │ │ │停車費 │30(11:54│建佑醫院│高雄林園 │11:50至13:00在│ │ │ │ │入場,12:│ │ │屏東市李氏診所 │ │ │ │ │33出場) │ │ │ │ │ │ ├───────┼─────┼────┼─────┼────────┤ │ │ │醫護人員餐敘(│250 │勝利冷飲│屏東市 │無紀錄 │ │ │ │屏東基督教醫院│ │店 │ │ │ │ │ │腎臟科醫護人員│ │ │ │ │ │ │ │) │ │ │ │ │ ├──┼────┼───────┼─────┼────┼─────┼────────┤ │26 │7/18 │里程補助(與地│1,400 │差旅報告│蓮潭、屏東│無紀錄 │ │ │(五) │區經理開會, │ │ │、枋寮 │ │ │ │ │200公里) │ │ │ │ │ ├──┼────┼───────┼─────┼────┼─────┼────────┤ │27 │7/21 │里程補助(300 │2,100 │差旅報告│屏東、恆春│無紀錄 │ │ │(一) │公里) │ │ │ │ │ │ │ ├───────┼─────┼────┼─────┤ │ │ │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 │ ├──┼────┼───────┼─────┼────┼─────┼────────┤ │28 │7/22 │里程補助(200 │1,400 │差旅報告│屏東、枋寮│無紀錄 │ │ │(二) │公里) │ │ │ │ │ ├──┼────┼───────┼─────┼────┼─────┼────────┤ │29 │7/25 │停車費 │40 │寶建醫院│屏東市 │無紀錄 │ │ │(五) │ │ │ │ │ │ ├──┼────┼───────┼─────┼────┼─────┼────────┤ │30 │7/28 │餐費補助 │100 │差旅報告│屏東 │無紀錄 │ │ │(一) ├───────┼─────┼────┼─────┤ │ │ │ │油資補助 │500 │差旅報告│屏東 │ │ ├──┼────┼───────┼─────┼────┼─────┼────────┤ │31 │7/29 │餐費補助 │100 │差旅報告│恆春 │無紀錄 │ │ │(二) ├───────┼─────┼────┼─────┤ │ │ │ │里程補助 │2,100 │差旅報告│恆春 │ │ ├──┼────┼───────┼─────┼────┼─────┼────────┤ │32 │7/30 │餐費補助 │100 │差旅報告│枋寮 │無紀錄 │ │ │(三) ├───────┼─────┼────┼─────┤ │ │ │ │里程補助 │1,400 │差旅報告│枋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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