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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鉛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4,410 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 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