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鉛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4,410 元,應徵第三
審
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
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