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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誠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志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7,883元(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 ,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 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