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訊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順吉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能源星海運公司(Energy Star Marine S.A.)
兼法定代理 陳紫藤
人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紫藤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
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