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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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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歐陽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一石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 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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