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慶光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遠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