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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勞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文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500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 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 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 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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