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趙世範
訴訟
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
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6 年11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給付
暨假執行之宣告,並
訴
訟費用之
裁判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趙世範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
趙世範之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趙世範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趙世範起訴主張:趙世範為上訴人財團法人和春技術
學院(下稱和春技術學院)商品設計系之助理教授,原得
按
月領取之薪資包含統一薪俸新臺幣(下同)27,215元、研究
費36,480元及博士津貼4,495 元,合計68,190元。依大學法
第20條、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 條
規定,和春技術學院除校教評會外,於各學群及各系亦應組
織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議教師不續聘案。
詎趙世範所屬
商品設計系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於民國102
年6 月間,以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將不提出產學合作案為由
,對趙世範提出不續聘案(下稱
系爭不續聘案),和春技術
學院未再召開商品設計系所屬之文創與設計學群教師評議委
員會(下稱群教評會)審議,即於102 年8 月8 日召開校方
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作成第一次不續聘決議,
該決議
嗣經教育部否決,和春技術學院遂於103 年1 月9 日
召開校教評會,依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聘約(下稱系爭教師聘
約)第34條第2 項約定,作成第二次不續聘決議(下稱系爭
不續聘決議),經教育部於103 年5 月16日發文核准,
惟其
程序顯然違法而有瑕疵。且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教
師於該學年度就執行教育部計畫、產學合作案僅需擇一執行
即可,無須兩者兼備。趙世範固未於101 學年度提出產學合
作案,但於該學年度仍有依「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教育部
計畫案獎勵作業要點」(下稱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
所補助102 年大專校院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計畫(下稱
系爭發展計畫),計畫期程自102 年2 月1 日起至102 年12
月31日止,橫跨101 、102 學年度,經費來自和春技術學院
技合處(下稱技合處),成果報告亦交予技合處。詎系爭不
續聘案歷經教評會決議及教育部核准處分之內容,皆僅對趙
世範未於101 學年度提出產學合作案為審議,未曾審議趙世
範是否執行101 學年度教育部計畫案。故系爭不續聘決議僅
能認定趙世範未提出產學合作案之事實,無以認定趙世範違
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系爭不續聘決議自應違法而無
效,繼而教育部之核准處分,亦
失所附麗,對趙世範不生效
力。又縱認趙世範有違反系爭教師聘約,其情節亦
非重大,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後段規定,和春技術學院未綜
合考量上情即逕為系爭不續聘決議,於法未合,且侵害趙世
範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工作權。系爭不續聘決議既無效
,
兩造間之聘僱關係自仍存在,和春技術學院仍應依原定教
師聘僱契約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共
12個月之薪資,每月金額以上述統一薪俸及研究費金額之總
和63,695元計算,合計764,340 元。為此,依兩造間聘僱關
係、系爭教師聘約第4 條約定提起本訴等語。求為判決:㈠
和春技術學院應給付趙世範764,34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
翌日即10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
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和春技術學院則以:和春技術學院作成系爭不續聘決
議之過程,係經系教評會於102 年7 月31日以趙世範確認並
簽註無法提出產學案為由,作成依系爭教師聘約辦理之決議
,趙世範亦有出席系教評會陳述意見,群教評會嗣於102 年
12月25日作成通過趙世範不續聘案之決議。和春技術學院再
於102 年8 月8 日召開校教評會作成第一次對趙世範不續聘
決議,因程序有疑義,經教育部通知和春技術學院補正,和
春技術學院
乃於103 年1 月9 日由102 學年度產生之校教評
會委員重為決議,作成系爭不續聘決議。又和春技術學院召
開此次校評會已事先通知趙世範,經其提出書面說明,故系
爭不續聘決議之程序並無違法。且趙世範收到教育部核准之
系爭不續聘案後於期限內向和春技術學院之教師
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惟經教育部核准,系爭不續聘決議業已確定
。又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未提出任何產學案,另系爭發展計
畫亦非系爭獎勵要點第2 點
所稱由技合處控管之教育部計畫
案,而係學生社團事務,非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之教育
部計畫,其違反聘約情節
難謂非重大。故和春技術學院校教
評會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決議不續聘趙世範,符合大學法
第19條規定。於系爭不續聘決議生效後,兩造未訂立103 學
年度聘約,趙世範自103 年8 月1 日起未再向和春技術學院
服勞務,趙世範自無103 年8 月起至104 年7 月止
期間之薪
資
報酬請求權。縱趙世範得請求薪資,惟依據教師待遇條例
第19條第3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趙世範可請求不續聘期間之
薪資應以每月本薪27,215元為限,不及於其他加給等語置辯
。
三、原審判命和春技術學院應給付趙世範326,580 元本息,駁回
趙世範其餘之訴。經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趙世範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趙世範後開之訴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廢棄。㈡和春技術學院應再給付趙世
437,760 元,及自10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和春技術學院之上訴駁回。和春技術學院於
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趙世範自101 年9 月1 日起受聘為和春技術學院商品設計系
之專任助理教授,兩造間之聘任關係依系爭教師聘約。
㈡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並未完成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1 項所
指事項及第2 項產學合作案事項,經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
1 月9 日以第14次校教評會審議決議系爭不續聘案。教育部
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趙世範之系爭不續聘案,經和春技術
學院於103 年5 月17日轉知趙世範上開核准函文。和春技術
學院以兩造聘約於103 年7 月31日期滿,未予續聘。
㈢趙世範所提出系爭發展計畫之計畫期程為102 年2 月1 日至
102 年12月31日,係由趙世範透過和春技術學院向教育部接
洽,經上報和春技術學院審核過後,由和春技術學院製作該
專案預算控制表。
㈣倘趙世範主張和春技術學院為違法不續聘有理由,和春技術
學院就本薪部分應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
日止共12個月之本薪,每月金額以統一薪俸27,215元計算。
五、
本件之爭點:
㈠和春技術學院以趙世範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而決議之系
爭不續聘案,是否違法?趙世範提出之系爭發展計畫是否符
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所稱之執行教育部計畫?
㈡趙世範得否請求和春技術學院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
4 年7 月31日止之統一薪俸326,580 元?學術研究費按月以
36,480元計算,合計437,760 元?
六、按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
法律關係,為私
法上之契約關係,私立學校對教師解聘並報經教育
主管機關
核准,雖可產生形式之存續力,而形成一定之法律效果。惟
倘被解聘之教師以學校之解聘不合法為理由,向民事法院提
起確認其雙方聘任(或聘僱)關係存否之訴訟時,本於法官
依據法律審判獨立之原則,法院即應就學校之解僱是否合法
?作實質上(包括程序與實體)之審認,至於法院在審理時
,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如
何
予以適度之尊重,係另一問題(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上字
第812 號裁判意旨
參照)。次按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
聘、解聘、不續聘及
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
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大學法第20條定有明文
。又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14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
師法第14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
七、
經查:
㈠趙世範自101 年9 月1 日起受聘為和春技術學院商品設計系
之專任助理教授,兩造間之聘任關係依系爭教師聘約
一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4 頁)。又系爭教師聘約第
34條約定:專任教師以上須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
聘: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
文…。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
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
「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
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
項計畫主持人)等語;第40條約定:專任教師未能履行本聘
約…,得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等語
,有系爭教師聘約附卷
可稽(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1頁至
第32頁)。足認依系爭教師聘約之約定,趙世範須於每年提
出論文、或產學合作或與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或執
行教育部計畫,且執行上開計畫或產業合作案,需限於擔任
計畫或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之主持人,若未擇一完成其中一項
,則和春技術學院得不予續聘。又和春技術學院欲不續聘趙
世範,應經其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亦即,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約定係不續聘
所應踐行之程序約定,而第34條約定係決定不續聘之實體事
由。
㈡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 條第2 款規
定:校教評會執掌如下:二、評審有關教師之…不續聘…等
事項等語;第8 條第1 項規定:群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不
續聘…原因認定…等事項;第2 項規定:系教評會審議有關
教師聘任…原因認定等事項等語,有該辦法附卷
可憑(見原
審司鳳勞調字卷第23頁至第24頁),足認校教評會執掌評審
有關教師之不續聘等事項;群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不續聘原
因認定等事項;系教評會則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原因認定等事
項。
是以依上開大學法第20條規定、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
第40條、上開辦法之規定,應由系教評會審查教師是否具有
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予以續聘之條件,若不具備,則上呈由
群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不續聘原因認定,若群教評會認定有
不予續聘之原因,則上呈校教評會予以決議不續聘。
㈢和春技術學院研究發展暨國際合作中心於102 年7 月29日簽
陳該校人事室101 年度尚未執行產學合作案、未執行計畫案
,及未提出論文之教師名單,其簽呈附表上趙世範手寫記載
「本人確定無法提出產學案」等語。嗣該校人事室將該簽呈
送交趙世範所屬商品設計系,該系於102 年7 月31日召開系
教評會,其決議記載:討論事項:
案由一:討論101 學年度
教師未執行產學合作案,請審議。說明:⒈依人事室來文(
即上開簽陳)。⒉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專任教師以上須
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聘: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
國際學術會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文…(略)㈡每年依系爭獎
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
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
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
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⒊請
當事人表明敘述。決議:⒈依人事室來文附件,已經趙世範
老師確認並簽註無法提出產學案。⒉依學校教師聘約辦理…
(略)等語。嗣商品設計系將上開決議呈送該校群教評會,
群教評會於102 年12月25日召開,其會議
記錄記載:議題一
:系爭不續聘案,請審議。說明:⒈依據人事室通知、商品
設計系102 年7 月31日系教評會決議。⒉依系爭教師聘約第
34條:專任教師以上須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聘:
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文…
(略)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
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
「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
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
項計畫主持人)。決議:⒈經群教評委員投票表決,通過趙
世範教師不續聘案…(略)等語。群教評會做成決議後,將
該決議呈報校教評會,校教評會乃於102 年8 月8 日召開並
討論系爭不續聘案,並檢附趙世範之書面答辯一併審酌,遂
於該日通過不續聘之決議,而依法呈送教育部核准。惟因教
育部認為該次校教評會委員組成尚有瑕疵,乃將系爭不續聘
案函退和春技術學院。和春技術學院遂於103 年1 月9 日再
召開校教評會,通過系爭不續聘決議等節,有102 年7 月29
日和春技術學院研究法展暨國際合作中心簽呈及附表、該校
商品設計系102 年7 月31日系教評會記錄、該校群教評會10
2 年12月25日會議記錄、校教評會102 年8 月8 日會議記錄
、趙世範於102 年8 月8 日提出之書面說明、教育部102 年
10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3158號函、校教評會103
年1 月9 日會議記錄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87頁至第88頁
、第36頁至第38頁、第33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34頁至第
35頁)。足認系爭不續聘案係由該校人事室先行審核趙世範
未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各項得續聘條件後,始分別經和
春技術學院之商品設計系系教評會、群教評會、校教評會討
論決議,復因趙世範未否認人事室審核結果,且僅就人事室
簽陳主旨內容予以回應,遂特別表明「確定無法提出產業案
」,惟該等程序上已符合
上揭大學法第20條規定及系爭教師
聘約第40條約定。
㈣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1 月15日將系爭不續聘案送交教育部
審查,嗣教育部於103 年5 月2 日召開審查會議,經趙世範
以書面陳述意見:㈠其已聯絡廠商洽談產學合作案件,廠商
為「蒼穹科技有限公司」,產學合作主題為「以CAD 為基礎
的多軸飛行器設計分析與製作」,公司負責人已回復願意進
行產學合作一事(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已
捨棄此項主張,見
原審卷第78頁)。㈡對其不續聘案違反相關程序如下:⒈其
於101 年9 月至學校時,所依循之聘約為101 年6 月22日修
正之教師聘約,其目前已達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2 項約定
要求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其個人所執行之計畫
為系爭發展計畫,計畫期程為102 年2 月1 日至12月31日,
計畫績效係屬101 年度。…(略)等語。經教育部審議以下
情事:⒈趙師101 學年度未執行產學合作案,自當受該校10
1 年6 月22日修訂之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範。該校102 年
8 月8 日102 學年度第1 次召開校教評會審議系爭不續聘案
,當次會議趙師書面聲明「未提產學案致不續聘,個人無
異
議。」且於商設系教評會中趙師也簽名確認未作產學案,惟
該次教評會因委員沿用101 學年委員,恐有程序瑕疵,
爰於
102 年10月30日重召開校教評會審議
本案,該次會議趙師二
度聲明「未提產學案致不續聘,個人無異議。」因當事人未
出席會議,為求慎重,該校於103 年1 月9 日再次召開校教
評會審議此案,趙師提出聲明102 學年度已與廠商「蒼穹科
技有限公司」洽談產學案,然此次會議是針對101 學年度趙
師未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故仍決議不續聘趙師。
⒉趙師以本部補助系爭發展計畫之計畫期程102 年2 月1 日
至102 年12月31日止,認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之規定,
實有謬誤。系爭發展計畫為該校學務處控管之案件,是以學
校為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為和春技術學院,後續分派多媒
體設計系學會、表演藝術社、商設系學會、資工系學會、資
訊志工團、電機工程系學會等,並非趙師個人擔任計畫主持
人申請獲得之計畫案,未符系爭獎勵要點所規範由技合處控
管之計畫案。⒊該校擬不續聘趙師係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
約定,該約定尚符合大學法第19條所指「得基於學術研究發
展之需求,另訂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
議通過。」⒋趙師於101 年學年度未提出產學合作案,經學
校群級及校教評會審議確認趙師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
「專任教師以上需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聘:…㈡
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
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
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
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
持人)。」約定,爰不予續聘,應屬合妥,審酌學校於會前
已通知趙師陳述意見,初審該校教評會審議程序尚無違誤等
節,因而決議核准系爭不續聘案
等情,有和春技術學院103
年1 月15日和春人字第1030000037號函、教育部105 年10月
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33436號函附系爭不續聘案會議
記錄、103 年5 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00C 號函
附卷
可按(見原審卷㈠第106 頁、第102 頁、第122 頁證物
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17頁)。足認和春技術學院內部各
級教評會雖因趙世範未就系爭教師聘約所約定之執行教育部
計畫案提出答辯,致未討論,惟趙世範已於教育部核准會議
程序中就此提出答辯,並經教育部予以審酌並說明不可採之
理由。
㈤至趙世範辯稱:系爭不續聘案歷次教評會決議及教育部核准
處分之內容,皆僅針對趙世範未於101 學年度提出產學合作
案為審議,未曾審議趙世範是否執行101 學年度教育部計畫
案。故系爭不續聘決議僅能認定趙世範未提出產學合作案之
事實,無以認定趙世範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系爭
不續聘決議自應違法而無效;又系爭教師聘約要求趙世範每
年提出產學合作計畫,與學術研究發展無關,故違反大學法
第19條而無效;此外,趙世範已提出系爭發展計畫,該計畫
符合系爭獎勵要點第2 條規定,故其已履行系爭教師聘約第
34條,和春技術學院自不得不續聘
云云,並以系爭發展計畫
執行成果資料、教育部103 年3 月6 日臺教師(三)字第10
30027074號函附致立法院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書為據(見原審
卷㈠第149 頁至第161 頁、本院卷第84頁至第93頁)。
惟查
:
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專任教師以上須滿足下列情形
之一,否則不予續聘: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國際學術會
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文…。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
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
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
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
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等語;第40
條約定:專任教師未能履行本聘約…,得經本校各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等語,有系爭教師聘約
附
卷可稽(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1頁至第32頁)。足認系
爭教師聘約第40條約定係不續聘所應踐行之程序約定,而
第34條約定係決定不續聘之實體事由。其中固未約定各級
教評會需就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續聘事由逐一討論,
惟此等事由該校人事室應先行審核無誤後,始得送請踐行
不續聘程序,此由前述該校人事室之簽陳內容及附件
所載
,即可得而知。又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並未完成系爭教師
聘約第34條第1 項所指事項及第2 項產學合作案事項,經
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1 月9 日以第14次校教評會審議決
議系爭不續聘案。教育部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趙世範之
系爭不續聘案,經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5 月17日轉知趙
世範上開核准函文。和春技術學院以兩造聘約於103 年7
月31日期滿,未予續聘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174 頁),及前述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討論決議經
過。足認和春技術學院做出系爭不續聘案業已符合系爭教
師聘約第40條所約定之程序。況且,因趙世範未於各級教
評會中就執行教育部計畫提出答辯,致未進行詳細討論,
惟於後續教育部核准審議程序中業因趙世範提出答辯,並
經教育部予以審酌並說明不可採之理由一情,業如上述。
如此足認系爭不續聘案業已審酌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所約
定之實體事由即不予續聘之事由。是以,趙世範主張:和
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未討論趙世範是否執行教育部計畫
,程序上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所約定之程序云云,既
與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已踐行上開程序之事實不符,
亦將該校各級教評會與教育部應審酌之系爭教師聘約第34
條實體事項與第40條程序事項混淆,
洵無足採。
⒉依系爭教師聘約之約定,趙世範須於每年提出學術論文、
或執行教育部計畫、或產學合作案、或與公民營機構簽訂
產學合作案,且執行上開計畫限於擔任計畫或子計畫或分
項計畫之主持人,若未擇一完成其中一項,則和春技術學
院得不予續聘一節,業如上述。若趙世範認為產學合作計
畫與學術研究發展無關而不欲提出,亦得依上開約定提出
學術論文。亦即,縱產學合作計畫與學術研究發展無關,
趙世範仍得提出學術論文以符合續聘資格,故系爭教師聘
約第34條自無違反大學法第19條所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
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
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
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⒊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2 項約定: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
執行教育部計畫…(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
主持人)等語;又系爭獎勵要點第2 條規定:本要點獎勵
對象係指技合處控管之教育部計畫案等語,有系爭教師聘
約、系爭獎勵要點附卷可憑(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1頁
、原審卷第142 頁)。足認兩造約定教師需每年成為系爭
獎勵要點第2 條所規定之教育部計畫案之主持人,始符合
系爭教師聘約第43條之續聘資格。趙世範雖主張:系爭發
展計畫之預算需經由技合處簽核,故系爭發展計畫符合系
爭獎勵要點第2 條規定云云,並以教育部101 年12月7 日
臺訓(一)字第1010233981號函為據(見原審卷㈠第147
頁至第148 頁)。惟上開教育部函文之受文者係和春技術
學院,
而非趙世範。況依
前揭教育部人事處於系爭不續聘
案會議中已說明系爭發展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為和春技術學
院,非趙世範,
堪認系爭發展計畫之主持人為和春技術學
院。再審酌系爭發展計畫所附成果表記載「承辦社團:商
設系學生會」、「社團指導老師:趙世範」(見原審卷㈠
第150 頁、第157 頁),及和春技術學院向教育部提出之
補助計畫項目申請表所載系爭發展計畫經費總額為206,40
0 元,向教育部申請12萬元補助,補助項目明細係由該校
多媒體設計學系、表演藝術社、商設系學會、資工系學會
、資訊志工團、電機工程系系學會執行,且趙世範僅就商
設系之26,937元預算予以執行一節,有專案預算控制表及
申請表附卷可據(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3頁至第35頁)
。足認趙世範僅為系爭發展計畫部分執行人。如此自不符
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之約定,前揭教育部核准系爭不續
聘案審議過程亦同此見解。是以,趙世範主張其執行系爭
發展計畫,屬於執行教育部計畫案,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
34條約定云云,與事實不符,即無由採。
㈥至趙世範又主張:縱認其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之約定,
惟情節
尚非重大,依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或違
反聘約情節重大」,和春技術學院不得不續聘云云。惟查:
趙世範未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提出論文、或產學合作
或與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或執行教育部計畫,且執
行上開計畫或產業合作案,需限於擔任計畫或子計畫或分項
計畫之主持人一節,業如上述。足認趙世範全未履約,而非
屬部分履約或已履約而未達和春技術學院之要求,自屬情節
重大,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是以,趙世
範主張:其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情節尚非重大云云
,自不足採。又趙世範雖主張兩造間聘約仍有效存續云云,
並提出原審103 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判決為據(見原審司鳳
勞調字卷第18頁至第22頁),惟查:教育部於103 年5 月16
日核准系爭不續聘案一情,已如前述。而上開判決雖認趙世
範得請求和春技術學院給付自103 年1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
31日止之研究費244,769 元及同年6 、7 月薪資39,339元一
節,有上開判決存卷可按(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21頁至背
面),惟因系爭教師聘約係1 年1 聘,有系爭教師聘約第3
條約定在卷
可參(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29頁),是以教育
部雖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系爭不續聘案,惟103 年度之聘
約尚未屆期而終止,故趙世範上開請求自屬有據。惟此與系
爭不續聘案生效後,和春技術學院已未續聘趙世範無關,是
以,趙世範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㈦綜上,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均已召開並討論系爭不續聘
案,於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後,復移送教育部審查核准,已符
合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約定;又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及
教育部已審認趙世範未提出論文、或產學合作計畫、或擔任
教育部計畫案之主持人,不具有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續聘之
資格,是以和春技術學院以趙世範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
而決議之系爭不續聘案,即未違法。從而,關於「趙世範得
否請求和春技術學院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
31日止之統一薪俸326,580 元?學術研究費按月以36,480元
計算,合計437,760 元?」此一爭點即無審酌之必要,併此
敘明。
八、
綜上所述,趙世範依系爭教師聘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和春技
術學院給付764,340 元,及自10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和
春技術學院給付326,580 元本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和春技術學院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原判決駁回趙世範其餘請求部分
,及此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
核無不合,趙世範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九、據上論結,本件趙世範之上訴為無理由,和春技術學院之上
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