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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尚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 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5, 771 元,應徵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 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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