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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拓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71 萬2,66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0, 992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 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 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