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拓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天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71 萬2,669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3萬0,
992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
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
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
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