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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