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湯秀花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