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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99,993 元(719,200 元+3,180 ,7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 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