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英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8,375 元,應徵
第三審
裁判費26,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
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