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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8,375 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26,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 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