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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參 加 人 大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諺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參 加 人 黃美香(黃平澤之繼承人)       黃欣婷(黃平澤之繼承人)       黃欣怡(黃平澤之繼承人)       黃正惠(黃平澤之繼承人)       黃柏翰(黃平澤之繼承人)       共同 參 加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栢玉 參 加 人 華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郎 參 加 人 湯陽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應 更正為「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稱當事人,專指當事人本人即原 告或被告而言,不含從參加人及輔佐人在內(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可參)。查本件參加人黃平澤於民國 107 年1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美香、黃欣婷、黃欣怡 、黃正惠、黃柏翰;又參加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松華,於同月16日變更為蘇栢玉,分別有 戶籍謄本、財政部令可稽。依上開說明,不生訴訟當然停止 及承受訴訟問題,爰將本院前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附表: ┌────────────┬────────────┐ │ 更 正 前 │更正後 │ ├────────────┼────────────┤ │黃平澤即欣欣水電行 │黃美香(黃平澤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萬丹│住屏東縣○○鄉○○村○○○ ○路一段368號 │路370號 │ │訴訟代理人邱芬凌律師廖椿│黃欣婷(黃平澤之繼承人)│ │堅律師 │住同上 │ │ │黃欣怡(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屏東縣長治鄉崙上村中興│ │ │路346號 │ │ │黃正惠(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台南市○區○○○路361 │ │ │號4樓之3 │ │ │黃柏翰(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萬丹│ │ │路一段386號 │ ├────────────┼────────────┤ │楊松華 │蘇栢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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