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韶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瑩祺
被
上訴人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昆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