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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韶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瑩祺 被上訴人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昆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千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