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建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吉品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 286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雅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