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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設定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7 月 15日106 年度重上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3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9,15 6 元,應由上訴人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