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福興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 訴 人 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邱基峻律師
翁松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