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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材料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天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 料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 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 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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