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天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秉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
料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
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
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
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