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孟凡
訴訟
代理人 劉嵐
律師
附帶
上訴人 陳國勝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陳雅玲
附帶上訴人 鑫科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孫志賢
被上訴人 王玉麟
兼訴訟代理
人 陳嘉雯
被上訴人 王朋鈶(原名王駿揚)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