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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孟凡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附帶上訴人 陳國勝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陳雅玲 附帶上訴人 鑫科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孫志賢 被上訴人  王玉麟 兼訴訟代理 人     陳嘉雯 被上訴人  王朋鈶(原名王駿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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