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德川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李孟舟
葉士豪
上開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楊仙查間返還土地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5,200
元〔計算式:149 ㎡(界址變更影響土地面積)×14,800元/ ㎡
(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2,205,2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4,318元【原審代本院裁定之二審裁判費22,879元,計算有誤
】,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22,879元,尚應補繳11,4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
定
正本5 日內,依上開數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予
裁定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