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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川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李孟舟       葉士豪 上開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楊仙查間返還土地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5,200 元〔計算式:149 ㎡(界址變更影響土地面積)×14,800元/ ㎡ (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2,20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318元【原審代本院裁定之二審裁判費22,879元,計算有誤 】,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22,879元,尚應補繳11,4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 日內,依上開數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予 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育